李怀亮(李怀亮案件始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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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保证书的案情整理

2001年10月,叶县公安局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侦查终结并且转移审查起诉。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、事情不清为由,分别在2001年11月30日、2002年9月5日两次退回了补充侦查。

2002年2月提出了公诉后,平顶山市中院分别于2002年7月和2003年1月再次以“部分事实并不清楚,没有全新的证据与事实”为由,决定不再接受审查。

在法院已经拒绝接受审查的情况下,2003年1月16日,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了公安机会补充侦查,经过有关部门的全方面协调,决定先将李怀亮的案件“降格”处理,由叶县司法机关起诉和审查。

在经过叶县人民法院审查后,于2003年9月19日,一审判定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宣判后,李怀亮与被害人的家属均不服气,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。

2003年12月2日,平顶山市中院经过了审查,还是以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,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。

2004年2月13日,叶县人民法院对这件案件进行了再一步的重新审查,但还是没有作出判决。

在这段期间,受害人的母亲杜玉花多次到北京和郑州等地上访,要求将李怀亮案提高审级,严惩“凶手”。

据知情人提供的资料上透露,当时平顶山市中院主管副院长赵某与受害人的母亲签订了“死刑保证书”。材料中写道:“赵明章说,“我曾和杜玉花谈了一天,为了不让她再上访,我表态可以由中院提审,尽量判死刑,如果省高院维持,就行了,如果发回,杜玉花不再上访。当时杜同意了。后来中院判后,杜仍上访。此案确实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……看如果判无罪,杜玉花决不会甘心,可能自杀或做出意想不到的事情,这将来是要追究责任的……如退回补查,起码没判无罪,杜玉花还有希望,不致于发生大的意外。”

而在另外的一份材料中则有人写道:“中院赵明章院长为了解决上访问题,与杜玉花达成了协议,判死刑后核准不了她也不再上访,赵院长给我说了,我也同意。”

记者在调查中,受害人母亲杜玉花也回忆了当天写保证书的细节并说:“法官说,给你们提高审级,就不能再上访了。”杜说,她当时回应称,“你给我保证,判李怀亮死刑,给我闺女公平。”

据调查得知,这份保证书签订后不久,李怀亮案再次进行了开庭审查。2004年8月3日,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。

宣判后,李怀亮以没有杀人,要求宣告无罪为由,再次提出上诉。2005年1月22日,河南省高院经审理,以原判决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为由,撤销原判,将案件发回平顶山市中院重审。

2006年4月11日,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,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李怀亮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2006年9月27日,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,仍以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为由,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。

2007年5月,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,该案被退回公安机关“补充侦查”。此后,该案再无开庭消息,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,至今已超过十年。

该案件曝光后,引来了许多网友的集体吐槽,并且对于李怀亮十年牢狱之灾表示十分的同情,同时对于这些签下“死刑保证书”的有关人员以及部门进行了痛恨批评。

2013年4月25日,下午五点半左右,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,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,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当庭释放。

为了给儿子申冤,李怀亮的母亲2011年5月因劳累过度去世。

中国传媒大学传媒经济学专业的硕士生导师有那些?

传媒经济学(050336)

01传媒产业管理 01昝廷全、卜彦芳、姚林青、金雪涛

02国际文化贸易 02李怀亮、王雪野

03文化产业管理 03冷述美

04影视项目管理 04陈晓春、刘洁

其中昝廷全是原来的院长,李怀亮是现在的院长。媒体管理学院。

李怀亮的人物事件

2003年8月,李怀亮一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,李怀亮当庭翻供,并指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。尽管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、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,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,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宣判后,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,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。

2003年12月2日,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,以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为由,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,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2004年2月13日,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,但未作出判决。

之后,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。2004年8月3日,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李怀亮以没有杀人,要求宣告无罪为由,再次提出上诉。2005年1月22日,河南省高院经审理,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为由,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
2006年4月11日,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,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2006年9月27日,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,仍以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为由,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。此后,该案再无开庭消息,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,至2013年已超过12年。 签订背景

在证据不足、争议较大的情况下,平顶山中院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,口头“承诺”判李怀亮死刑。当地司法机关的知情人证实了“保证书”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真实性。

该保证书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,其内容正是时任平顶山市中院副院长赵明章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协议,即“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,尽量判死刑,如果省高院发回,杜玉花(被害人母亲)也不再上访”。两名见证人王铁柱、张建中在保证书上签了字。

而李怀亮和他的亲属,对这个“死刑”保证书却一无所知。直至保证书流传到网络,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“才知道有这么个保证书”。

签订原因

签这份协议,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,主要是不想让杜玉花等再缠诉缠访,而且当时平顶山中院也知道李怀亮一案证据不充分,省高院不可能会维持原判。 有关方面当时这样做,是想把李怀亮可能无罪释放的结果往后拖,让杜玉花等觉得还有希望,不至于发生大的“意外”。没想到越拖越复杂,到2012年已经关了李怀亮10多年,原被告双方仍在不断上访。有关方面谁都不敢轻易表态释放李怀亮,而郭晓萌被害案也早已过了侦破的最佳时机,成为一桩悬案。

法院回应

平顶山中院在2013年2月26日回应称,将“保证书”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“死刑”保证书,不符合客观事实。“保证书”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,平顶山中院将保证书与卷宗中的原件核对一致。平顶山中院认为,这仅是杜玉花夫妇的单方诉求表达,并非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,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签名。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,平顶山中院承诺,待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,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。平顶山中院的说法,也间接证实了这份“死刑”保证书是从该院内部流出。 就李怀亮被羁押12年严重超期一事,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说,李怀亮案一日不结案,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。省市县相关领导都知道,政法委也协调了多次,却一直没有人敢拍板。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,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,也没人敢放人。杜干勇说:“对这个案件,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。”

知情人士介绍,李怀亮案证据不足、事实不清,这在司法机关内部早有定论。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是在哪个环节对此案进行纠正,是法院直接宣判无罪,还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,或者是公安机关撤案,一直没人拍板。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问题,也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。

在一熟悉案情的叶县官员看来,尽管证据不足,但当时警方确实只抓了李怀亮,认为他的嫌疑最大。而“叶县为郭晓萌案花了不下两三百万元”,该官员表示,领导们都很头疼。县里的领导换了好几任,但事情至今尚未解决。 李怀亮“死刑保证书”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,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点在平顶山中院二审宣判。河南死刑保证书案驳回受害人民事部分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李怀亮与辩护律师王永杰、蔺文财合影。

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的博士生导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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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信息均以中国传媒大学2012年发布的《2012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》为准。

天津滨海华耀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怎么样?

天津滨海华耀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04月25日,法定代表人:李怀亮,注册资本:2,000.0元,地址位于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西5-101工业孵化(存在多址信息)。

公司经营状况:

天津滨海华耀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,招投标项目1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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